国家烟草局原副局长徐𬎆受贿6533万获刑15年,法律如何考量?

2025年8月12日,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徐𬎆受贿案一审在河南安阳宣判。这位副部级官员因14年间收受6533万余元贿赂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五百万元。巨额贪腐与十五年刑期的对比,引发公众对司法裁量标准的关注。

一、权力寻租十四年:从审批权到人事权的全面失守

法院审理查明,徐𬎆的腐败行为贯穿其整个权力生涯。2010年3月至2024年4月间,他利用担任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、局长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,在行政审批、企业经营、职工录用三大关键领域为他人谋利。其犯罪模式具有典型性:

家族式腐败:通过妻子等特定关系人作为“白手套”收受财物,构建隐蔽利益输送链条

长期性作案:从地方烟草主管升至国家局领导岗位的14年间持续受贿,直至落马前一个月仍未收手

垄断领域特权:依托烟草行业“封闭运行”特性,将专卖审批权异化为个人提款机

此案暴露出烟草系统监管的严重滞后。作为年利税超万亿的特殊垄断行业,其内部权力长期缺乏有效制衡,为“靠烟吃烟”提供了土壤。此前落马的何泽华(受贿9.43亿判死缓)、凌成兴(受贿4311万判16年)等案件,已形成清晰的烟草反腐链条。

二、十五年刑期背后的司法逻辑

安阳中院判决书显示,法院在认定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”的同时,重点考量了四项法定从轻情节:

犯罪形态:部分受贿行为被认定为未遂

认罪态度: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

悔罪表现:当庭表示认罪悔罪(2025年5月28日庭审记录)

退赃成效:6533万元赃款及孳息已全部追缴

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三条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(300万元以上)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。司法实践中,全额退赃、认罪认罚等情节通常可获20%-30%的量刑减让。徐𬎆案中,500万元罚金附加刑的并处,亦体现财产刑的惩戒力度。

三、烟草反腐亟待打破“封闭运行”困局

徐𬎆案的深层警示在于垄断行业的监督失灵:

监督时效落差:14年持续腐败未被及时发现,暴露内部监察机制形同虚设

权力家族化:公职人员亲属成为利益输送通道,制度防线遭到系统性破坏

成本转嫁链条:6533万赃款实质源于扭曲市场规则,最终由消费者与守法企业买单

正如时评所指,烟草系统必须打破“特殊领域”思维,将行政审批、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纳入阳光监督。当前反腐行动虽已查处何泽华、凌成兴等链条式腐败,但更需建立“事前防火墙”而非仅做“事后诸葛亮”。

十五年刑期与六千万赃款的对比,折射出司法裁量的精密权衡。全额退赃与认罪悔罪获得法律认可的同时,公众的质疑也直指要害:当腐败持续十四年才被终结,制度预防功能是否已然失效?此案再次印证,任何垄断领域都不应是监督盲区。烟草行业要实现清朗生态,必须将权力锁进透明的制度笼子——毕竟,再特殊的行业,也容不下腐败的避风港。